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及时解决群众举报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含下属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都可以举报。
第三条 属于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是:
1、不主动公开属于本单位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2、不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4、不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5、在受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不公开属于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局监察室举报;对我局监察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市监察局或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反映。
第五条 局监察室要及时处理举报事项,受理投诉或举报,处理情况要在规定时限(依照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限)以适当形式反馈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