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安徽(淮北)煤化工新型合成材料基地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院内。项目建设主要包括新建碳酸二甲酯合成、碳酸二甲酯循环压缩、碳酸二甲酯精馏、高纯碳酸二甲酯等主生产装置;装置变电所、机柜间、冷冻站、循环水站、泡沫站等公用工程和废气焚烧、储运辅助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生产10万吨/年工业级碳酸二甲酯、1万吨/年电子级碳酸二甲酯、2000吨/年草酸二甲酯(副产品)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88073.5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1760万元,占项目总额的2%。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总体规划。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
项目尾气吸收塔废气、精制脱轻塔不凝气、精制脱重塔不凝气和冷却塔、循环冷却系统释放采取“焚烧炉+余热锅炉+急冷塔+脱硝反应器+碱洗塔”处理后通过1根35m高排气筒排放;储罐区“呼吸气”及装卸区的有机废气经过油气回收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酸性废气经过碱洗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其中二恶英可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6中排放限值。
同时,非甲烷总烃满足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非甲烷总烃1.951吨/年)。
3、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甲醇脱水塔废水、硝酸浓缩废水、循环水站定期排水、地坪冲洗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经处理后不外排。生产废水经收集后送至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现有350m3/h酚氰废水处理系统,经处理后尾水再送至现有300m3/h酚氰废水深度处理站集中处理,75%清水回用,25%浓水去园区浓盐水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循环系统置换排水等通过管道送至临涣焦化现有250m3/h循环水深度处理站,处理后的清水回用,浓水去园区浓盐水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4、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加强固体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工作。废DMC催化剂、废过滤器、废活性炭反应器更换后由厂家直接回收,不在厂内暂存;废润滑油、废手套、抹布、废包装桶、废脱硝催化剂依托厂区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资质单位处理。
5、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要求。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 DMC 生产主装置区、高纯 DMC 生产主装置区、罐区等重点防渗区域的防腐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地下水。落实《报告书》关于地下水和土壤监测有关要求,对项目上游、下游、左边的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进行跟踪监测,每年1次,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每年1次,确保地下水水质和土壤环境质量安全。
7、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依托现有3500m3的事故池,新建一座400m3初期雨水池。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
9、采纳《报告书》中的其他建议,落实其它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请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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