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报送的《安徽东博盛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铝合金添加剂、3万吨铝中间合金和3万吨铝钛硼丝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扩展区白杨路南侧,红枫路西侧,樱花西路北侧,规划用地约200亩。项目主要建设1条铝合金添加剂生产线、2条铝中间合金生产线、3条铝钛硼丝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形成6万吨/年铝合金添加剂、3万吨/年铝中间合金和3万吨铝钛硼丝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70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10万,占总投资的2.55%。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濉溪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
(1)铝合金添加剂生产线产生的颗粒物采用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排放标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2)铝中间合金生产线和铝钛硼丝生产线熔化炉、合金化炉废气收集后分别采用“SNCR脱销+四级喷淋塔处理设施+除湿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重点区域排放限值要求(分别不高于 30、200、300 毫克/立方米);氟化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要求。
(3)铝钛硼丝生产线连轧油雾(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分别通过一套油雾净化装置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后通过15m 排气筒排放。
同时,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烟粉尘排放量3.947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0.266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7.574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0.27吨/年)。环境防护距离200米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3、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碱喷淋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和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水质须达到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
4、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加强固体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工作。废包装物、废钢带、废分子筛统一收集,外售给物资回收公司;不合格品返回熔铝炉利用。废乳化液、废油雾收集器过滤网、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机油、铝灰、铝灰渣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收集后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要求。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危废和固废暂存间、水处理设施及管线、废气处理工程、事故池等重点防渗区域的防腐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地下水。落实《报告书》关于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在厂区东南角(下游)布设1个地下水监测点位,每半年监测一次,确保地下水水质安全。
7、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建设1 座容积为300m3应急事故池和1座400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进一步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
9、严格落实《安徽东博盛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铝合金添加剂、3万吨铝中间合金和3万吨铝钛硼丝生产
项目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方案》的要求。
10、采纳《报告书》中的其他建议,落实其它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请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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