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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环行[2022]14号 关于《安徽理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09-13 11:22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安徽理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安徽理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安徽濉溪经济开发区,租赁濉溪中德产业园3#厂房(1F,占地面积14142.88m2)、1栋办公楼(3F,占地面积1505m2),设置1条球磨生产线,2条氧化铝生产线。项目规模为年回收处置4万吨铝灰渣,铝灰渣加工后的年产铝颗粒6000吨、氧化铝28900吨。项目总投资204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90万元,占总投资的1.91%。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濉溪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

        (1)回转窑窑尾废气经“SNCR脱硝—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器除尘—SCR脱硝—脱硫塔脱硫”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高25m排气筒排放(DA002),确保有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按要求规范安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设施。

        (2)铝灰加工(投料、球磨、筛分、包装)粉尘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18m高排气筒排放(DA001),确保有组织粉尘及无组织粉尘排放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关排放限值。

        同时,全厂烟粉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日博和365是一样的么_365app官网下载_365直播平台app下载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烟粉尘1.373吨/年、二氧化硫1.667吨/年、氮氧化物8.377吨/年)。环境防护距离300米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3、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初期雨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化学沉淀)处理后,水质达到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中限值。

        4、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加强固体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工作。布袋收集的粉尘、窑尾除尘粉尘、原料破碎输送粉尘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废包装、废机油、化验室废物、废催化剂、废含油抹布手套、污泥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按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库。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收集后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要求。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危废原料暂存区、危废库、事故池、化验室等重点防渗区域的防腐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地下水。落实《报告书》关于地下水和土壤监测有关要求,厂区北侧(上游)、建设项目厂址处、厂区南侧(下游)各布设1个地下水监测点位,每半年监测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监测3年一次,确保地下水水质和土壤环境质量安全。

        7、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建设一座360m3事故池。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进一步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

        9、采纳《报告书》中的其他建议,落实其它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请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3112106(行政许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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