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生态环境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明确办理责任,提高办理质量,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认真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政府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自觉接受监督、改进工作的有效途径。承办单位必须认真办理,负责答复。
第三条 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把关,相关科室、局属单位承办的分级责任制。分管领导负责所分管科室、局属单位的办理工作。各承办科室、局属单位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办理工作有人管、有人办,保质保量地完成办理任务。
第四条 分管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局领导代表市生态环境局参加市政府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会议。负责召开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会议,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提出办理原则意见,部署各项办理工作。
第五条 局办公室统一协调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提出分办意见和具体要求,审核各承办科室、局属单位答复意见,会同承办科室、局属单位回复建议人,起草正式答复文件。
第六条 承办科室、局属单位按照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沟通建议人,组织开展调研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逐件提出答复意见初稿。
第七条 通过纸质或网络传输给我局的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办件及各部门反馈的协办意见,由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区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发送到办公室或有关科室的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办件,应及时送交办公室。
第八条 办公室按照科室、局属单位职责分工和领导批示意见,对交由我局主办、协办的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进行分类梳理,拟订分工,提出具体承办科室、局属单位和办理时限。承办科室、局属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客观公正、内容详实的答复意见,经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初审,分管领导签字后反馈办公室。
第九条 对能够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要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因客观条件限制和政策原因现阶段尚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与建议人沟通,充分说明理由,取得建议人的理解。
第十条 承办科室、局属单位对主办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要逐件及时与建议人进行沟通,主动征询建议人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答复具有针对性、实效性。
第十一条 对区领导领衔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答复。如果建议人谢绝面复的,由办公室将征询意见表送达建议人。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局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形成答复意见初稿。办理过程中,办公室应及时催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由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议人及区人大、区政府相关部门做出书面解释。
第十三条 办公室对承办科室、局属单位答复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形成正式书面答复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主要领导签发,按规范格式统一编号制文,以区医保局名义正式行文答复。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将答复意见报送市人大、市委督考办及建议人。
第十五条 办公室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各类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原文及答复文件及时存档。办公室留存一份备案。
第十六条 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各承办科室、局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情况及主要作法,形成书面材料反馈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对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